•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详细信息

     加工定制:是  额定电流:10-600 A 短路关合电流:非标 KA 
     壳体防护等级:IP54-IP65  外形尺寸:非标定制,来电详谈 mm 外壳材质:钢板焊接  
     型号:BXX    

    BXK系列防爆控制箱 
    █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适用范围
    1.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危险场所;
    2.适用于IIAIIBIIC级爆炸性气体环境;
    3.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
    4.适用于温度组别为T1T6的环境;
    5.适用于石油石化、化工、酿酒、医药、油漆、纺织、印染、军工设施等爆炸性危险环境;
    █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产品特点
    1. 本产品外壳采用优质钢板焊接成型,表面经高速抛丸后粉末静电喷塑,外形美观;
    2. 本产品为“二工电气”改进型防爆产品,内部可装防爆按钮、防爆指示灯、防爆电流表、防爆开关、防爆电压表等各种仪表和控制需要部分;
    3. 采用多样化设计,可选择柜式(上下形式,左右形式)、壁挂式、琴台式、平面式等;
    4. 内可按客户要求加装防护门,能够显示内部控制部分的显示或动作;
    5. 所有紧固件均采用抗强腐蚀的304不锈钢材质;
    6. 布线方式,钢管或电缆、防爆软管均可;
    7. 可根据用户要求特殊定制;
    █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技术参数
    防爆标志:ExdeIIBT4/T5/T6ExdeIICT4/T5/T6DIP A20 TA,T4/T5/T6
    额定电压:AC220/380V, 非标准电压:12V/24V/36V/127V/660V
    总开关电流:10A800A;分开关电流:1A630A
    防护等级:IP54/IP55/IP65
    螺纹规格:DN15-DN100/G1/2-G4
    引入线规格:直径6mm-80mm;引出线规格:直径6mm-80mm
    引入引出方向:上进上出,下进下出(可按客户要求不受限制)
     
    【温馨提示】因网上发布的产品规格型号有限,更多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请登陆: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订货须知:
    以上价格只做参考,具体按照客户要求报价。
    *可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进行特殊设计。
    产品运输:
    订货时请说明是发到用户所在城市,还是需要物流送货上门,建议运费到付。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4mm厚钢板重量表 50crv4性能对照

     

    4mm厚钢板重量表 50crv4性能对照

     

     

    20G高压锅炉管是锅炉管的一种,属于无缝钢管类别。制造方法与无缝管相同,但对制造钢管所用的钢种有严格的要求。20G高压锅炉管使用时经常处于高温和高压条件,管子在高温烟气和水蒸气的作用下,会发生氧化和腐蚀。要求钢管具有高的持久强度,高的抗氧化腐蚀性能,并有良好的组织稳定性。高压锅炉管主要用来制造高压和超高压锅炉的过热器管、再热器管、导气管、主蒸汽管等。
    20G高压锅炉管采用的锅炉受压元件用钢,一般在39公斤以下的锅炉应用,为了在较高压力下使用,往往都把受热面管设计的很厚。为了减少热阻和节省钢材,保证较高或高压锅炉用钢的安全性,同时也为了降低用钢量,普遍采用的是16MnG。同时也有添加稀土、镁等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特殊钢材。这样会提高锅炉用钢的性能,减少钢材的耗量,同时也降低了热阻。




    1、用石油裂化管制造环形零件,可提高材料利用率,简化制造工序,节约材料和加工工时,如滚动轴承套圈、千斤顶套等,目前已广泛用钢管来制造。
    2、石油裂化管还是各种常规武器不可缺少的材料,枪管、炮筒等都要石油裂化管来制造。石油裂化管按横截面积形状的不同可分为圆管和异型管。由于在周长相等的条件下,石油裂化管面积*大,用圆形管可以输送更多的流体。


    用途


    广泛用于制造结构件和机械零件,如石油钻杆、汽车传动轴、自行车架以及建筑施工中用的钢脚手架等。
    适用于用于石油、精炼厂的炉管、热交换器管和管道用无缝钢管。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规格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GBJ41-79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锅炉房设计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根据上级以节能、环保为重点的指示精神,开展了调查研究和试验,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四章和三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工业锅炉房扩大到民用锅炉房和区域锅炉房,蒸汽锅炉单台蒸发量从1~35t/h扩大到1~65t/h,蒸汽锅炉工作压力从小于或等于2.5MPa,扩大到3.82MPa,蒸汽温度从400℃扩大到450℃,热水锅炉从供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50℃扩大到180℃,室外蒸汽管道及其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内的介质参数也相应扩大使用范围。

    本规范也适用于铸铁锅炉的锅炉房和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房。燃料品种也从原只适用于煤、重油及天然气扩大到柴油及城市煤气。

    2、充实了节能、环保内容。

    3、对规范有关条款尽可能充实具体。

    本规范必须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配套使用。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条文有不足之处或疑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锅炉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杭州石桥路84号,邮编31002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基本规定


    第2.0.1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第2.0.9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 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均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低热负荷。

    第2.0.13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第2.0.18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章 燃烧设施

    *节 燃煤的设施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第3.1.1条 锅炉的燃煤宜采用就近煤种。

    第3.1.2条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二、能较好地节约能源;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3.1.3条 选用层式(包括抛煤机链条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

     第3.1.4条 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屑,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第3.1.5条 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根据燃煤的特性确定。

    选用风扇磨煤机或锤击式竖井磨煤机时,应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设置的磨煤机应有1台备用。

    选用钢球磨煤机时,应采用贮仓式制粉系统。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磨煤机,其计算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所需耗煤量的115%。

    第3.1.6条 煤粉仓的贮粉量应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5h的耗煤量。

    第3.1.7条 制粉系统的原煤仓、煤粉仓和落煤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相邻壁交角应为圆弧形;

    二、原煤仓出口的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

    三、原煤落煤管应为圆形,并适当加大其倾斜角;

    四、煤粉仓应密闭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并必须防止受热和受潮。金属煤粉仓尚应保温。

    第3.1.8条 制粉系统圆形双曲线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第3.1.9条 给粉机的台数和*大出力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二、每台给粉机*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大出力的130%。

    第3.1.10条 两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第3.1.11条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对煤粉仓、钢球磨煤机等设备,应装设蒸汽或其他灭火介质的管道。

    第3.1.12条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二、风量裕量宜为5%~10%;

    三、风压裕量宜为10%~20%。

     第3.1.13条 煤粉锅炉宜采用轻油或重油点火,有条件时可采用燃气点火。当采用油点火时,点火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4~10m3油罐。

    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29MW的锅炉房,宜设置1个20~40m3油罐。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第3.2.1条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第3.2.2条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应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第3.2.3条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冻结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2.4条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燃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第3.2.5条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第3.2.6条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起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第3.2.7条 采用单机组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第3.2.8条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的雾化性能好;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对大气污染少;

    四、噪声较低。

    第3.2.9条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

    其位置应能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或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

    第3.2.10条 固定接法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第3.2.11条 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装设止回阀。

    第3.2.12条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二、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适当的富裕量。

     第3.2.13条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3.2.14条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确定,并有适当的富裕量;

    二、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三、应装设旁通管;

    四、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第3.2.15条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起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应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第3.2.16条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

    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

    二、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

    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第3.2.17条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怀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第3.2.18条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第3.2.19条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的紧急排放管,并设置相应的排油存放设施。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3.2.20条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

    第3.2.21条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

    第3.2.22条 锅炉房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柴油不应超过1,并严禁把油箱设置在锅炉或省煤器的上方。

    第3.2.23条 室外中间油箱的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第3.2.24条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第3.2.25条 燃用重油锅炉的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或蒸汽灭火装置。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第3.3.1条 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特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3.3.2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3.3.3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大计算耗气量的75%计算。

    第3.3.4条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气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3.3.5条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用低压(小于5kPa)和中压(5~150kPa)系统,不宜采用高压(0.3~0.8MPa)系统。

    第3.3.6条 燃气的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3.7条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3.3.8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宜设置在单独的建、构筑物内。

    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9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和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3.3.10条 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3.3.11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风沟、风道、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12条 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第3.3.13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应装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点。

    第3.3.14条 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个电磁阀。

    第3.3.15条 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干管上的关闭阀后或燃烧器的关闭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2个电磁阀。

    第3.3.16条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吸入通风装置内。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第3.3.17条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其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第4.1.1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第4.1.4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第4.1.7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第二节 热水制备设施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第4.2.1条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2台或2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第4.2.2条 换热器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二、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三、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四、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第4.2.3条 换热系统的加热介质为蒸汽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宜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第4.2.4条 采用汽水换热器的凝结水自流返回锅炉的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换热器及其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锅炉运行中的*大压力;

    二、换热器的凝结水出口标高应高于锅炉上锅筒的*高水位线,应能克服换热器本体及凝结水管道阻力,并有适当剩余压头,凝结水管与锅炉锅筒的连接点应低于上锅筒的*低水位。

    第4.2.5条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的设备:

    一、蒸汽喷射器或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

    二、汽水混合加热器;

    三、淋水式加热器。

    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

    第4.2.6条 设有蒸汽喷射器和蒸汽喷射两级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宜集中布置;

    二、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三、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第4.2.7条 淋水式加热器的供汽管上应装设蒸汽压力调节阀,热水出口管上应设置混水器。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节 位置的选择

     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第5.1.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5.1.2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5.1.4条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5.1.5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高温锅炉房防爆控制箱,4MM防爆钢板焊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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